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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受贿被判10年半
发布日期:2010-01-04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原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施曙亮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并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施曙亮担任温州平阳县委常委、鳌江镇镇委书记。期间,施曙亮利用职务之便,为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阳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该二公司经理黄某、温某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曙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施曙亮在办案机关掌握其收受黄某贿赂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收受温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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